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称:莆田市农业局
责任科室:法规科
许可申请人种类:企业
法定期限: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;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。
收费标准:不收费
年检情况:不年检
设定依据:《兽药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404号令)
申报条件:
1.兽药经营企业内,直接从事兽药采购、保管、销售、调剂、检验业务的,应是药剂士、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。非药学、兽医学技术人员必须经核发《兽药经营许可证》的莆田市农业局或其指定的单位,进行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后,方准从事兽药经营业务活动;
2.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室、库房、货架、货位、柜台等,不准在露天存放药品;
3.营业场所和库房应整洁卫生,并有消防安全设施。药品的堆码、存放和陈列要整齐;
4.兽药的存放和保管场所,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。应有防污染、防蛀虫、防鼠、防尘、防潮、防霉变等设施。需避光、低温贮藏的药品,应有专门设备。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;
5.要备有标准化的计量器具、清洁无毒的售药工具和包装物料;
6.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、在库保管、出库验发、销售核对等制度。
申报材料:
1.《兽药经营许可证》申请表一式三份;
2.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、学历、技术职称及相关的业务培训等证明复印件;
3.企业组织机构、企业工作人员登记表(包括职务、学历、职称、业务培训等);
4.兽药经营场所、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(或租赁合同)复印件;
5.企业经营设备、仓储设施目录;
6.企业质量管理文件,包括:各部门及人员岗位职责;兽药的质量验收程序;兽药进货、销售制度;兽药不良反应报告程序等;
7.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核准书。
受理地点:莆田市农业局法规科
许可程序:
1.材料受理:申请人向法规科领取、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。
2.形式审查:法规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。
3.现场考查: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,法规科组织现场考查。
4.办理批件:现场考查结束后,法规科提出审批方案,送局长审核,经局长审批后办理批件。核准的由法规科发证;若不予核准的由法规科书面告知理由。
